厦门深入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深入推动厦门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深化生态文明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低碳城市、宜居城市创建工作,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日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由市建设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制定的《厦门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指出,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空调、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2014年底以前,全市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的业主单位要完成用能设备系统的节能诊断;对用能系统能效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应于2015年底之前实施节能改造;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每年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按厦经能〔2010〕354号、厦经能〔2012〕148号执行;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示范项目,继续推行“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十二五”期间,完成公共建筑、公共机构办公建筑改造20万平方米。
方案还提出,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力争在2015年底之前基本普及太阳能热水利用。政府投融资的建筑项目以及属三级以上民用建筑的商场、酒店、医院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规划要求,利用至少一种可再生能源。新建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以及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集体式工厂宿舍等热水消耗量大的建筑,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采用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并应实现与建筑一体化。市、区两级发改、财政、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应确保学校、医院的项目落实到位,并做好资金保障;逐步完善建筑光伏发电上网政策,加快微电网技术研发和工程示范,稳步推进太阳能光伏在建筑上的应用;充分利用当地海洋资源,大力推广海水源热泵技术;继续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到2015年末,新增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面积600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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