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开征地源热泵用水水资源费
从本月1日起,宁夏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别对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城镇生活用水、工商业和特殊行业用水水资源费每方上调0.08—0.5元不等。这是宁夏自2006年以来首次上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上调后总体仍低于国家要求的“十二五”末最低标准40%左右。
宁夏水资源严重匮乏,据测算,到2020年全区需水总量86亿方,按照国家下达指标取水总量只有73亿方。按调整前的标准,比国家要求的“十二五”末最低标准分别低73%和59%,从整体上无法遏制用水浪费,实现节约用水。此次调整方案上调了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费和自备水源取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开始征收经营性景观、水域旅游用水水资源费,开征地源热泵用水水资源费、城市建设施工降水排水水资源费和农业生产限额外用水水资源费。
具体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城镇公共供水取用地表水的生活用水每方上调0.10元、工商业用水每方上调0.08元、特殊行业用水每方上调0.50元;取用地下水的生活用水每方上调0.10元、工商业用水每方上调0.15元、特殊行业用水每方上调0.50元。
同时,制定自备水源水资源费标准:自备水源取用地表水的生活用水和工商业用水为每方0.20元、特殊行业为每方1.50元。取用地下水按当地自来水基本水价分类计征。此外,对除农业生产、水利发电、城镇供水企业取水外取用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超定额取水实行差别水资源费政策,对超出用水定额的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收水资源费制度。
宁夏此次调整后,地表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为0.17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为0.41元/立方米,总体上仍低于国家要求的“十二五”末最低标准40%左右。宁夏将继续调整标准,到2016年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别为0.297元/立方米和0.717元/立方米,基本达到国家要求的“十二五”末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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